广大在职教职工:
根据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相关参数的通知》(陕人社函〔2024〕301号)的有关规定,重新核定202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,上限由21086元调整至22795元,下限由4217.25元调整至4559元。现将具体调整情况说明如下:
工资基数超过新缴费基数上限的,按照新缴费基数上限进行核算扣缴;工资基数超过原缴费基数上限但未达到新缴费基数上限的,按照实际工资基数作为缴费基数进行核算扣缴;工资基数低于新缴费基数下限的,按照新缴费基数下限进行核算扣缴;其余在职教职工仍按照之前的缴费基数进行扣缴。
需要调整的部分在职教职工2024年10月工资将按照新的缴费基数扣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部分,并同时补扣1-9月调整的差额,故10月工资会存在波动。
望广大在职教职工周知!
人力资源部
2024年9月29日